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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本省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   【  第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具体工作【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国》资、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对已列入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但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  —   第六条 【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者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 》。    第七条 】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者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     第八条】。  :。。对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成本核定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价格成《本 : ,   —  第九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成本监审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制《定价:格的建?。议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施成【本监审? : 《    第十条 】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实施成本监》审   !。。。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经营者知悉成本!监审人员与》。实施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成本监审人!员的回避《由成本调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向有关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审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提交的成本》资料目?。录、: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名称、!监审日期《、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交成本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  !  :     (一)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价格成本监—审报表;《 《 :        】(二:)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营不足三年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实】。际经: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       !  (三)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成本费用分摊办法、!。定额:。依据说明;》   】  :   ? (四)其他—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料:。尚未正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提交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成本:监审报表 — :   《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 :   ?    《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  《     》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 ,      【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 , ,     —   ?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    《。   ? ,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 :。     》    《(七:)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在》接到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经营者 】 ,     第十【八条: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并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价?格成本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包括】 ?  《  :     (一)】成,。本监审项目、对象】、依据、程序; !     】    《(二)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      】  : (三)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   ?     (四)】成本监审《结,论及经?营,者对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意见;!  【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 ,    — 第十九《条,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报告制定价格 】 ,  《 , , 第二十条》  :为掌握政府》制定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经营者实行!定,点监审成本制度成本!监审点由成本调【查机构统一确定并】公布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成本监审!报表并按时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     第【二十一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成本监审!。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解决 【 ,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十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其他有!政府定价权》的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