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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信访事项 !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    】。  ?   】  ?     第!二十五条  属于】承办:机关应当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之日—起即为受理;—属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和解】决, ?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 】 ,  :   第二十八条 !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拖延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执行: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