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
: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信访事!项
! 第二十条 【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
— ,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
》
!。
!。
: 第二十五【条 属于》承办机关应》当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之,日起即为受理—;属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第二十六条 】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和解—决
【 : 第二十七条 】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
】 :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拖延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执行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