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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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信访事》项
【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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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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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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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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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属于承【办机关?应当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之【日起即为受理;属】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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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和》解决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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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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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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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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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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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拖》延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执行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 第三十三条【 ,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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