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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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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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第五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 :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 第五十二条—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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