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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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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 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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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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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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