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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宜居—环境 《    ! 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     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第【五十一条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    》 第五?十二条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