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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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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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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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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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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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