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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宜居环境 【 《 ,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    】 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   第五》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 《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 ,。     第【五十二条《   ?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