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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鹿心社! ? , 《 20《13年5月6—日 》。 , : (此》件主动?。公开) 》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 第十?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十四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第二十二条 !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第二十七条 !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