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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鹿—心社:。 ? 《 20》13年?5月6日 》 — (此件主【。动公开?),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   第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