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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鹿,心社 ! ,。。 20《13年5月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 ,   第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五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   第十六条 】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八条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