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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鹿心社【 》 : 2013【年5月6日 【 : ?。 (此件主动公!开)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