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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 省长 鹿心社【 》 2013!年5月?。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