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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鹿心社》。 : , , —2013年5月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二十四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