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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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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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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鹿,心社
—
—2,013年5月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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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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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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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