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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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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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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鹿心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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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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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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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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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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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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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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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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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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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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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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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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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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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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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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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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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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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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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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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 第十六条 】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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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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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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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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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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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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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二十四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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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