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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鹿心社 ! 》 ? 2013年—5,。月6: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第四【条 :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第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 ,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 ,第十二条《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 , , 第十三条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五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