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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鹿心社 — !2,013年《5月6日 》 《 (此件】主动公开)》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第二十二!条 :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