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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鹿心社 — 》 ?。。 2013》年5月6日 】 ? (此件主】动公开?) ?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 》  :  第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   》  第?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  》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第十五】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