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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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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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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鹿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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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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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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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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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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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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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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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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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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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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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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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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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
《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
?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
, 】(十一)工》伤预:防费;
【
》 , : :(十二)职业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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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第九条 【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
《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
《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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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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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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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第十五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
》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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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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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
: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
》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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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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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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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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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决定;!
《
—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
】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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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
,
】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
【 ,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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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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