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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    】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 ,     —第六条 《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     —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 ?       【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     ! ,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  第?七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  第八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第十》二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十!三条 ?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 ,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   ?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 :  :       (】三):其他相关材料 】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 ,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   【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 :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 :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