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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   【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 ?。  :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  —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 :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 ?。        】。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    》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  》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 :。 ,     第七】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 第:八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十条 ?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  第十二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   第十四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    《  :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    —  :  : (三)其他相【关材:料  】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 ?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    】。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 :。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  :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