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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     第三条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  —  : 第:五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  —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 ,。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 ,  第?六条 ?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    《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   ?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    《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     》 ,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   ? ,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 ,     【第七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八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第九《。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  ?  :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 ,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    《    (三—)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    【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