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 ! —  :  第?二十二条 》。 ,渡工的职责 】  《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 ! :     【。  : , (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   《     》 (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 【  :    《   (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 】    】   ?。  (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 《 , ?     第二十三!。条,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 【  ? ,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        】 (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   !     》。 (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  !       (】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 ,  《    《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 —       !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   ?  (?。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    !     (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 》   》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 ,   【  :    (》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    —    《。 (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 , ,  :     》 (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     】    (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 【     【    (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 】  —     》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     !    (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 —    》     (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       【  :(,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 —     》 ,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 》    【。   ?  (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    !。     (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 ,      !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 】 ?    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 ! ,   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 】     第三十!条  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