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 】     —第二十二条  渡】工的职责 】      【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 , ,。  》。   ?    (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      —  (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 :    【     (—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 —   ?     (—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 !。    第》二十三条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 —。       【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 《        】(,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   !     》 (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 !     —    (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 ! :       【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  :      (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 ! 《    《    《(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 《    》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 》      】 ,。  (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    】     (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  :    《   (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     【    (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  】。      — (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第二十六条 【 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 — ?    《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         !(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 《 , ,     —    (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    【    《。 (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   】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   】     》 (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 !        】(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   ?     》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 —   ? 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 —     》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 ,     !第三十条  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