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 !     第!二十二条 》 渡工?的职责 !    《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  】       (】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  —       (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 【        】 (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 】 ,     》  (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 》     第二十!三条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 ?  —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    【   ?  (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 【        !。 (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 【      !   (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 :    《。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 》 ?    《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     》    (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 【        (!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 —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 》 ,        】 (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 :      —   (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   【   ? ,  :(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 ,       【  (?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 【       】  (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    》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 《 ?   ?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     》。(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 !     》 , ,  (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   》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   《   ?   (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 】       !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 , 《 ,    《   ? (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 ,。   【 ,。     (—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 ,      —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 【。    【 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 【。 :   ? 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 —     》第三十条  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