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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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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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 》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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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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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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