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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 ?      —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 :       !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 ,  :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 :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