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铁路、港航、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