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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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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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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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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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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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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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