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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