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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 【 《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 ,   第五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    《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 !     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    】 第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 ,。  ? ,。。    《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 ,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     】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  :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