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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擅自!组织:。实施的; 》 《      —。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的; !        】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要求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      —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  (二)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 ,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 , ,       】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   【    《。 ,。 (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 , , ,      【。   (三)—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 !       】  :(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公布统计】资料而未公》布或者公布统计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    】     》(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