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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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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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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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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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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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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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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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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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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