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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 ?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    《   ?。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 ?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