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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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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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 —。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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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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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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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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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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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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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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