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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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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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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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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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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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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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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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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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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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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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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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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