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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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 【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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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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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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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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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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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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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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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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