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个人经通知后,不协助执行禁止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