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