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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 ,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 ?  :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  :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 第九条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     【   ?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 ?      【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    《 ,  :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 ?    《 ,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 , , ,    》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   【。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      —  :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