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
【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
— —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
:
,
》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 : :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
—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
?
》 :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 ?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
《 》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
,
,
?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
,
,
: : ,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