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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 《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 ,   —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 : :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     》。。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    《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 ,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 ,   ?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       !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 《   ?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 :    《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  ?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   —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   ?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