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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 :   — , 第七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    》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  —     》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   — ,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 ,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     第九【条,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 ,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      —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     》  :。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      —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 ,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 ?   ?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   【     》。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