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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 【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  —      —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 : ,    》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  :  :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   —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 ?    》  :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   ?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   《     》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 , , ?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 , ,  :  : ,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