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
:
,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
】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
【 ,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
!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 ?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
— , ,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
:
》。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
《
: ?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
:
》 ?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
—。 ,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
第十条】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
《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