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满”包括本数【
,
《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 ?本,规定所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
?
》 第四十《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 第四十二条 【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