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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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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 第二条 【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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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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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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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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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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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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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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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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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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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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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 第九条 【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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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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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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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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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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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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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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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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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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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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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 第十七条 !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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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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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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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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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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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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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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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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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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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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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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