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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    第二条【 ,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第三【条  ?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  (?二,)税金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   《  (三)》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十二条 】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