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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     (—二)税金《。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十二条 —。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    第十七条 !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  ?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