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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     】(三)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 ,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第十八条《 ,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第二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