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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第三【条  ?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 《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三!)利润 》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 《    第》十,三条 ?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 ,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 ,   ? 第十七条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第二十三条 !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   第二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