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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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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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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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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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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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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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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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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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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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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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金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三)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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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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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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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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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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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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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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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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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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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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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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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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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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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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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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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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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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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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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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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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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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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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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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