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
》 (三)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 第十三条 【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 , ,第十七条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
,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