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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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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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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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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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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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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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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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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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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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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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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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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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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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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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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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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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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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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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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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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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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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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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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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十条 《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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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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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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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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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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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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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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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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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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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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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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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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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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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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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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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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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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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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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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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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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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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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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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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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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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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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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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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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