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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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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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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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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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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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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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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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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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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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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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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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 , (?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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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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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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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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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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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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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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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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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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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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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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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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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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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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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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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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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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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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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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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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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第二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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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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