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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 ,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二)税金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