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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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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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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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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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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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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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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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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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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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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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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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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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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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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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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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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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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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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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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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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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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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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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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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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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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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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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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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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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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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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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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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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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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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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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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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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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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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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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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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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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