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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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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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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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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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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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建设成本
】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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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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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 (二)税金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
, (三—),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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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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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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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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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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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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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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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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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七条 —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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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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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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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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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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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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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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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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