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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 , ? ?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   第三条  】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    】 (一?),开发建设成本 ! ?    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 — ?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   !  (二)税金 】 《  :   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 :  ?   (三)—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和,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招》。标销售价格 ! :。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审核确认制度!开发企业(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前应?开展成本审核或认】证,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其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    (》。四):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或成本监—审部门?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   》 ,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核—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按整期》(批)或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 ?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七条    在!其他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移交或回!。购并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指标和【销售价格应作—为,新建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之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变,动情况 《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单:位)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企业)《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优惠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开发企业(单!位)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三)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信息的; — ?     (—四)不按“》。一价清”要求价外】乱收费的;》  【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     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租金:)制定管理细—则 《 , ,。     第—二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