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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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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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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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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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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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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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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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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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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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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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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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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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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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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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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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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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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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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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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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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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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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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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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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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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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第十八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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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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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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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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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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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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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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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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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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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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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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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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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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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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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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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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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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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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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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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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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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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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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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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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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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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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