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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4月2【日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第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     【。第十五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十【六,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第二十三条】 ,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第三十条— ,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   第三十一条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二条 —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