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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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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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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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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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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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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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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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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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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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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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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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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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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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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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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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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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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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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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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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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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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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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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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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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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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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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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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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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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第三十条 !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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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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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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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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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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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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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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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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