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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4】月2日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 ,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   第十七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