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4月】2日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五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第】二十八条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第二十九《条 :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