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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4月2日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六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八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第三十条 】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  :。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