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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4月2日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第六】条 :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  第八条 —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 ,    《第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 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