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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 2:015年4月2日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第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   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  第三十五条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