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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4月2》日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 ,。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 ?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  —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       ! ,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五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六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九条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第二十二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  第二十五条 】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 ?    《。 第二十八条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 ,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