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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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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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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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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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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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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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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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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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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
第七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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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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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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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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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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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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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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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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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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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 》。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
: 》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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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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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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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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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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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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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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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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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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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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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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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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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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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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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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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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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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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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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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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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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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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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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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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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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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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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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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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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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 :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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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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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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