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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     !第三条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相衔接 —   【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控:告 》。 :   ? 第八条  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