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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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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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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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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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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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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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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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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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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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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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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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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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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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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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