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
非收费高速公路,由其管养单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养护。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至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区域;无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外缘起一米以内的区域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
非收费高速公路,由其管养单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养护。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至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区域;无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外缘起一米以内的区域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