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 ? :。。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
! (三—),救助基金孳息—。;
:。
?
】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
】 : (《五,)社会捐款》;
:
— 《 : (六)其他资金
!
《
? 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
第!。六条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
第七!条 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具体办法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
? 第八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
》 第九《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
【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
【 (四—)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
?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
?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核销
—
—第十一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
— ?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
?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二)》垫付申请书;
!。
,
—。。。。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
【 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三)垫付》。申请:书,;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
》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
: 《。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
》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八》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垫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处理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
—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
《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协助追偿
】
:
— 第二十二》条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复核结论、—重新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救助》基金管理人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案件侦破情况】影响案?件侦破进行的情形】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具给已获—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医疗发票上注明垫付!事实: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或者证明上注—明,垫付事实
【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
—
《
《 第二十五条— 对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款由【相关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领,取存入救助基金赔】。偿款: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催缴!
:
,
— 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用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
:
《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
《 》(,四)拒绝、》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骗取申请人财物的!;,
! (二【)骗取救助基金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 ? ,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
,。
! (四)》。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