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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 ,   《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       【(三)救助基金孳息!;  】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     】    (五—)社会捐《。款;  !     》  (六)》其他资金 —     】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   《  :第六:条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   ?。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 ,  第七条 — 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具】体办法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  ?。   第八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 , ,    《 第九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  (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 ?   《    《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     】    《。(四)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    】。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核销 —   【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      】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 :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 》 ,。     》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二)垫付申请!书;:。    !    《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 ,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 :     【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三)】垫付申请书;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  :    《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      【 ,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 ,  :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  ?。 ,   ?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垫】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     !救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处理—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条 ?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 :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协?助追偿 !   ? 第二十二条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复—核结:。。论、重?新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救助基!金管:理人 ?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案件侦破》情况影响《案,件侦破进行的情形】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具《给已获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医疗发票上注明【垫付事实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或者证明上注—明垫:付事实 】。   ?  第二十》四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  【。 ,  第二十五条 】 ,对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款由相关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领!取存入救助基金【赔偿款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催缴 《 《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用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 :。      】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 :      —  :(四)拒绝》、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第:二十九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一)!骗取:。申,请人财物《的;  !   ?    (二—)骗取救助基金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      】  : (四)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