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 《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 : (三)救助】基金孳息《;
:
,
【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 ,。 《 (五)社会】捐款;
》
】。 (六)【其他资金《
?
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
?
? 第《六条: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 :第七条 《。 ,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具体办法—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 第八条 【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
?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 (!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
— ,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 (四)!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核【销
》
,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
!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
】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 (二)】垫付申请书;
!
?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 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 (三)垫付—申请书;
—
?。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
, ?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
,
,
: 》。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
,
:
? :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
》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垫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处理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
: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协助追偿
!
:
》 第二十二条【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复》核结论、《重新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救?。助基:金管:理人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案:件侦破情《况影响案件侦—破,进行:的情形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具《给已获?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医【疗发票上《。注明垫付事实—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或者证明上!注明垫付《事实
?
【 第二十》四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对【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款:。由相关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领【取存入救《助基金赔偿款—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催缴
【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用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 : —(四)拒绝、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骗取申请人—财物的;《
! (二)】。骗取救?助基金的;
【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
— , (四)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