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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   —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    《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 :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 ?   ?      (【三)救助基金—孳息; 》     】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     (—五)社会捐款—; —   ?    《  (六)其他资金!   】  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 《    第六条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   第《七条:  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具体办法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     第!八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 ?  ?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      — ,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     】 ,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 :   《。   ?  : (:四)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 ?    《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核销 【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     》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        !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  (?二)垫付申》请书:; 《  《  :  : ,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 《  :   第十四条 】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    【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三)垫付!申请书;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 :   ?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 ,。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 : ,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七条 】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    《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垫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处,理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条 —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  《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协助追偿 》     !。第二十二条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复核!结论、重《新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救助基金管【理人 ?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案件—侦破情况《影,响,案件:侦破进行的》情形: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具》给已获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医疗发《。票上注明垫》付事实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或者:。证明上注明垫—付事:实,。。 《   《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对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款由相关!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领取存入救助基!金赔偿款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催缴 】 ?  ?   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用?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   ?。  :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   《    《  (四)拒绝【、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     (一)】。骗取申请人财物的】。;  】  :     》(二)骗取救助基金!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      !  : (四)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