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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  :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 , ,  : (三)《救助基金孳》息; 】。     》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 , ,  《       (】五)社会捐款;【 —。 ,    《   (六)其他资!金 ?    【 ,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 ,    — 第六条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   ?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     第—七条  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具体【办法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    】 ,。第八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 ,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    《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  》       (】四,)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    第十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核销 》    — ,第十一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 :。。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    《。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二)垫》付申请书; !     —   ?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 ?  :。。 ,。 ,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      (三】)垫付申请书;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 ,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  :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 ,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垫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处理】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    第二十一】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协?助追:偿  】  : 第二十二条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复】。核结论、重》新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救》助,基金管?理人 》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案件侦破情况影【。。响案件侦破进行【的情形?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 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具给?已获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医疗发票】上注明垫付事—实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或者证明上【注明垫?付事实 —。。   》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 】 《     第二十】五条 ? 对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款?由相关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领取存入救助【基金赔偿款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 ?   ? ,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催】缴 ?  》   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用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 ,  》。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      【  :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 ?      —  (四)拒绝、】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   第二》十九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一】)骗取申请人财物】的; 】   ?  :   (二》)骗取救《。助基金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 ?       】  (四《)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 ,     第三】。十二条 《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