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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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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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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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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救助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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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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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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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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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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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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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救助基!金孳息;
》
《
? ?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
】 ?。 (五)社会—捐款;
】
【 (六)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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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及时将提取资金!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
第六】条 :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
【 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定并予以保障!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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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救助基—金建立?救助费用争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专家审核具体办法】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
《
,。。 第八条 】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
? ?。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 (一)【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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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垫付的依照》范,围、对象和程序予】以垫付;
】
》 (—。三)追偿垫付款处理!垫付款?追偿:相,关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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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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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款和已追偿垫付!款进行清理审核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按有关规【定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核销
【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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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
《。 ?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
! ,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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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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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二)垫付》申请书;
【
!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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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申请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医疗机构【作,出的书?面情况说明》
【 第十四条 】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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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说明;
》
《 :。 ? (三)垫付】申,请书;?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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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
:
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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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
】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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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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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抢!。救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决,。定给予垫付》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申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
【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垫,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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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处《理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
》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受《害人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
】
:
: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协,助追偿?
! 第二十二条—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复—核结论、重》新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救助基》金管理人
!
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案件:侦破情况影响案【件侦破进行的情形】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开具给已获【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医疗发《票上注明垫》付事实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或,者证明上注》明垫付?事实
【
?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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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身份》。无法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款由相【关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领取存入—。救助基金赔偿款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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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催缴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用?于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
! ,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
:
【 , (四)拒绝、】。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追偿》款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一)骗》取申请?。人财物的;
】
— (—二)骗取救》助,基金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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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
《 , (二)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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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
《。 ? (四》)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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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予以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