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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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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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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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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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海》关、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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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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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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