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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  :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第!七十六条《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材—料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  第七十》七条 ?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 ! ?    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 , 利害?关,系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经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第】七,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更—正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对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第八十条 》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     —权利:。人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  ?  : 第:八十:一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相应的证明文件】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 ,   第八十二条 !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