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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 2】011年9月28日!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  :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     第!五条 ?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     —第七条 《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    】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或者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决定或《者决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组成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 :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  —   定期监—督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载《 《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 ,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        !。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     【  : ,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   —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   【 ,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 :。    《。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 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     》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 ,  》    《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 ?   ?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    】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      —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    《。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 , ?。    第二十【二条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    》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 》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 ,      —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     【。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 ?     》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作好查验记—录; ?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 》 ,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 :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 ?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    《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 ?    》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  》      —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   —   ?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 : ,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   第三十二【条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 《。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 :  《   ?第三十六条 —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   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1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