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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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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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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
: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
第!五条 ?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
—第七条 《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
】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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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或者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决定或《者决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组成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
: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
— 定期监—督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载《
《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 ,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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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
!。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
【 : ,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
—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
【 ,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
:。 《。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 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 》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
,
》 《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
?
?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
】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 —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
《。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
,
?。 第二十【二条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
》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
》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
, —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
【。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
? 》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作好查验记—录;
?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
》 ,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
: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
?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
《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
?
》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
》 —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
— ?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
:
,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 第三十二【条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
《。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
:
《 ?第三十六条 —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 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1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