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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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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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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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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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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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
《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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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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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
— 第《五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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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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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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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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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或者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决定或者决【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组成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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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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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
》。 定期?监,督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载
】。
: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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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
第【十三:。。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
》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 , ,。 :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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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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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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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
! ,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
】 ,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
》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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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
:。
《 :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
:。
【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
:。
?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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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
, 》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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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
?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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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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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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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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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
?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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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
—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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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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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
】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 ?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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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作好查验记录;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
》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
《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
—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
》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
! :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
】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
!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
:
》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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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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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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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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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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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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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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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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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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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