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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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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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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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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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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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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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
: :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或,者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决定或—者决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
,。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组!。成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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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
— 定期监督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载
!
—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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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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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
, ? ,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 : ,。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 ?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
,。。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
】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
—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
】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
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
: , 》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
!。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 《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
】 , :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
:
,
《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
《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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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
?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
】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
【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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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
: : 第?二十二条 》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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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
—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
】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 ?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 ?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作,好查验记录;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
【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
《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
:。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
【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
《 :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
:
?。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
?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 【。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 ,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
: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
!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
— : ?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
】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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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 第三十二条 【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
,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
?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
第!三,十六条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
,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1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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