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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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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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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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
—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
?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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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
— 第五条 》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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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
《。
?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或者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决定或者】决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组成!。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
》 定《期,监督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载
!
: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
:
,
第—十三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
《
: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 :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
】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
》 ?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
《 :。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
《 :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
—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
,
《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
》 《 ,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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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
—。 》。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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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
—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
】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
: —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
!。第二十二《条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
: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
: 《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
】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 ?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
【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
?
— :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作好查】验记录;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
《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
!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
,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
《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
: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
: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 , ,。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 :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
—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 》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
?。
,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
!第三十二条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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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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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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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