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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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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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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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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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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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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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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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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
第—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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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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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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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 ,。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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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共同表决【事项情况《实,行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决【定或者?决议:公布前持决定、决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过程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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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或者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决定或者决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组成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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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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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监督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在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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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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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或者承担!。原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等级核定或】者换发资质证书
】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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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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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簿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在簿册上】予,以标注
!。。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企业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人数;】
— , 【(二)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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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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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提供虚】假的资?质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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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套用和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出具发票》;
—
— (三)滥【收、多收物》。业服务费用;—
《
】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业务;
】
《 《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
【 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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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擅自占用、—挖掘:、,破坏、拆除、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增加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
《 ?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或者允》许他人?经营;
《
! :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撤出服务项目】或者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
》
— (十)!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前?撤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撤出时未向业】主返:还服务期限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
!
? —(十一?)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减少服》务人员、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 《 ,(十二)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清—。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残:。冰积雪;
】
!。 (十三)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进?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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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 , :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 : 》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 ,。 (五)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证明
《
《
房改【售房单?位、物业产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在履!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的,同时将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报修服务电》话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办公?地点予以公示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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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监督检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时【必,须提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综合服【。务、封闭《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应当以该项目封!闭围栏或者周边【。楼体外立面为界线
!
《。
第二【十二条 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经营用房
!
《 : 经营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经营?用房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或:者交纳与应当—补足经营用房面积】。等值的房款(该房】。款以物业交付验收之!日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查验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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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已全部》落实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经有》关单位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
— 《(三)新建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 【 (四?)建筑渣土、垃圾】。、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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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 (六)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经营!用房:;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查验接收规范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查验接收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物业查验:
!
】 ? (一)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作好查?验,记录;
【
【 :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
》
,
【 (三)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条
】 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议物业《查验:接收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1!、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
】。
【 2、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 ,3、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
】 4、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及移交的资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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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查【。。验接:。收后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项目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
【 ? 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全:额代交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外还应当缴存【以下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 (一)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30元—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 》 (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经!营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三《)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
《
? 业主不》承担前款规定—的三种专项维修【资金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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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书面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扣减建设单位】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并将扣《减的物业《。维,修保证?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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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
》
《。 , (一—)物业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 (二)!。。物业维修保》证金交存证明;
!
,
》 《 :(三)?扣减维修保证金情况!等其他?资料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维修?保证金(《本息)?返还建?设单位
》
— 第三《。十条 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综合:服务: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专项【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年度支出【。额度不得低于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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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物业项目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备案后《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之【日即视为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
】
《 ,业主: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当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用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当月起》算;业主在通知时】限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通知截止之日当!。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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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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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至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施工介入《、物业承接查验、编!。印业主入住资—料,、物业服务用房【装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办理物业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五条》 , 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卫部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运或者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
! 业主自行清运【的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业主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水、电、气—、热费用《价格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资质、降—低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五)、第十四【条(一)、(四【)、(五)、(七)!、(八)之规定【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面积每1平】方,米处以1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经营用房《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办理查接验收资!料,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办理入住户数每!户10?00元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电,梯、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收金额10!%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房:改售房单位或者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护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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