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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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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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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长, 景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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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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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 ?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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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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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继续》教育的需要
【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事【业
】 , 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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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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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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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二)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相关经—费,;
:。
:。
—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 》。 (五)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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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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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
》 《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
!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 ,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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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继续教育的义【务:
?
?
】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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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
:。。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 (四)》承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
【 第九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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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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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需科目】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统筹:。组织,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
:
《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
?。 《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
,
: 《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 — ,。 (三?)参加远程教—育;:
—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
《
?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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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 ,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继续教育—的场:所、设施、教—材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内容、培《训,范围、时间地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
—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任专—。兼职教师《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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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加强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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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信誉!度高:、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成区域?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基地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
》 (!一)制定发布继续教!育政策、《公需科目指南,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 (—二)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
【 — (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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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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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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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
》 《 (一)—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 (】二)建设《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
《。 《 (三)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继:续教育活动;—
—。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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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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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 ,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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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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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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