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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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
【 : 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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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 第二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重:大工程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
】。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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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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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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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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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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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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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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