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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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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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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对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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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重大工程或》者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和部门的主管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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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在:三十日内《书面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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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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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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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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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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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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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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