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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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和对地》方开放的驻军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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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简称》不良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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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中所称的》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系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因未【经技术鉴定而暂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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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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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致?使诊:疗护理工作出现【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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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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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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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一!般或特殊的检查治疗!时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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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五、?因,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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