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
?
省长 景—俊,海
—
》2019年》。1,月9日
【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第八条 —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 第十一条 【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时—。出庭;
》
,
: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