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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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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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景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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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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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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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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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
,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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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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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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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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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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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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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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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第十四【条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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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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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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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时出庭;
!
,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第?。二十四条《 ,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 第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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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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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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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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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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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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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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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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