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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景俊海!。 》 2—019?年1月9日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第,十一条 《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  第十四条—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按时出【庭;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 : ,   第二十五条 !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