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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景俊—海 !。 , 2019年1【月9日?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第七条 】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第,十二条 《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  第十三条 【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 第二十条 —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时出庭;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第?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