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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 《省长 景俊海— :。 》 201—9,年1月9日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 ,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第十四【条 :。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时出庭; ! ,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第?。二十四条《 ,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   第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