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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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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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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景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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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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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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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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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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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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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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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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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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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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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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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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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时出庭;《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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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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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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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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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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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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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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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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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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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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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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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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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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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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