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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 ? 省长 景俊海 】 — ?2019年》。。1,月9日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时出庭;】 ,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