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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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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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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景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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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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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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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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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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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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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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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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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第十条 》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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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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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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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 :第十二条 》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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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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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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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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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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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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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
—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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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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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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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时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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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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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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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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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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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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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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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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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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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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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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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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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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