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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景《俊海 ! , 20《19年1月》9日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第九条 】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  第十一条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第,十二条? ,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第二十条 !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时出!庭; 【   ?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   第二十—四条 ?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 第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