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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景俊海 《 , 2!019年1月9日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 — ,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第九条 【 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       【(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应诉,实!行垂:直领导的,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第十条!  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 】   ?  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代为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   【  第十一条 【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出庭应?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 》 :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庭审《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提出出庭应诉人选;! ,   【   ?   (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 ?         !(,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诉讼保—全; ?  —       (四!)组织?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行:政应:。诉意见;《 ,   【      (五)!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   《     》 (二)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    《。。   (三)整理出!。庭应诉?。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   》     》 (四)办理出庭】应诉:相关手续; 】。。 :。       【  (五)出庭【应诉前的其他方面】工作 ? ?。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        】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    《。     (—。三)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   (《四)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 】 : , ,     第—十五条 《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又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   ? 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等相《关内容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需要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诉讼—文书 《 《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 ?  》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时出庭;! ,    】     》。(,二)遵守《审判程序《和,法庭纪律; !     —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    【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  》    《   (《五):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按照行政》应诉意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不得以欺《骗,、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使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解 ?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被诉!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需!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 ? 》   ?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第二十六条 — 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 ,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分!析败诉原因,—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 ,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活动 【 ,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  :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 《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   ?(三)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