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 ,     》  (一)在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二:),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        ! (三)《向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收取【学费的; 【。  《     》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不接收《。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 ? : ?       【 (:五):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 ?   ?  :    (六)【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 ,  ?。       【(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     ! ,   (八)非法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九)对【于,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 【    《     (十)拒!绝盲人和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 ?    】   ?  (十《一)拒绝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的;?   】   ?   (十二)拒】。绝盲人、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和持残疾》人证件的其他残【疾人免交《门票进入公园—。的; —       】  (十三)拒【绝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在公《园免费通行的;【    !     》(,十四)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未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 《 : ,  :  :。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 【      【   (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  》      — (:四)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的; !  —   ? , ,  (五)》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 , ,     —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 ,  》      — ,(七)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   (八)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