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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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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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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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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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收!取学费的《;
《
? 《。 :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不接?收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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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
【。 : (六)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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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
》 : (八—)非法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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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对于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
【
! (十)拒绝【盲人和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
》
》 (!十一)拒绝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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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拒【。。绝盲人、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和持残【疾人证件的其他【残疾人免《交门票进入公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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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拒绝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在公园免费通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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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未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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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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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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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
! (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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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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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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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 (八)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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