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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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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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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办【理残疾人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二:),拒绝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
! (三)《向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收取【学费的;
【。
《 》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不接收《。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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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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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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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
! , (八)非法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九)对【于,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住房?分配、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表彰奖励—不,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的;
【
《 (十)拒!绝盲人和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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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拒绝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的;?
】 ? (十二)拒】。绝盲人、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和持残疾》人证件的其他残【疾人免交《门票进入公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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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拒【绝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在公《园免费通行的;【
! 》(,十四)以残疾—人名义募捐的钱【款物品未用于—残疾人?事业的?
—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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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
【
【 (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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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指使、利用残】疾人乞讨财物的;
!
— ? , , (五)》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
,
,
—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
,
》 — ,(七)接到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 (八)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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