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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第三条 《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  : 第五条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  第七条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第十条?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     !第十七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第十八条 【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