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第五条】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 第七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     第—十条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 《   ?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  》   第十七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