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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  第?七条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   《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    第十条 】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 ,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    】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 第十七条 —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第十】八条 ?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