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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 ,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第三条! ,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    《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第七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   第十条 【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    —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    第十七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