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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    第三—条 :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第七【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   ?第十条 《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  ?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  —   第十七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