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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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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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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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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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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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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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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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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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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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
,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第》十条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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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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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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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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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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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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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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