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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 ,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 ?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符合法定—程序;? 《。      【  : (二)《以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   ?     (三)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主要由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应当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细化、量化的细化、!量化工作由市(【州):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  !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 《     第—七条: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 《    《 ,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 】 , ,      —   ?(二)对相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作》。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 】    》   ?  (?。三)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 《       【 , (:四)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 ,。 第九条  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第》十条  负责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内容—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 :      —   (一)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 :  《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规定 《   —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    】。。 第:十七条  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