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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