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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