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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 ,   第五条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 ,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   —。  :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 《。    第八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  《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        (!。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   【      (二】。)涉及专利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 》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  —      — (四)《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贸易; 】 :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    —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 , :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   ?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      【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实施的; 】    】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  》   ? ,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 , :    《。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 :  ?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    第十二条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代《理权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可以】减缓:的,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         !。(,一)专利侵权纠纷】; 》 :   ?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 : ?。。      —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  :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五)【专利:。合同纠?纷; 】。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 ,(七)其他专利纠纷! :   —  第十四条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三)无仲裁协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四)属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 :   》。 ,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立案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以此《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的副?本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证明?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止审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   第十八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  】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      (一)!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    》。    《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 ,。。    《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   ?    《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查处的决定【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三】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合同、!标记、?账册:和其他物品等—原始凭证; 【     】。。   ?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现场 【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经审:查事实证明》当,事人没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赔偿因封存或】者,暂,。扣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 】    第二十四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义务 】 :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    第二十【五条  《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应,当予以归还并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知对方是【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确定也可以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确定 《     !第二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因假冒》专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额》假冒发明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假:冒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十五万元 !     第三!十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对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被?侵权、假冒、冒充的!专利号等在违法行为!影响地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承担 】   【  :第三:十二条  》对被认定侵犯专利】权并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收缴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工《具、模?具、设备 —。 ,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