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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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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
【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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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
,
,。 : 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六条《 ,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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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
》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
:
】 (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
》 : (【二):涉及专利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
,
, 》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
! ,(四)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贸易】;
《
,
: 》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
?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实施的【;
! ,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
— :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 : 《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
【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 第十二条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代理权【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可】以减缓的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 《 , (:一)专利侵权纠纷;!
《
?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
? :。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五)专利合同【纠纷;
! —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 (!七)其他专利纠纷】
! 第十?四条 ?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 (三)无仲—裁协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四)《属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立案》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第【。十,六,条 :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以:。此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的《副本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证明
】
,
: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止审《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
: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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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一)】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
— —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
? 【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查处的—决定:
《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 : 第二十二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三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 》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合同《、标记?、账册和其他物品等!原始凭证;
【
?
,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现场—。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经审查事】实证:明当事人没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赔偿因【封存或者《暂扣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
【
》 第二十》四,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义务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第二十五条 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应当予以!归,还并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知对方是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确,定,也可以?。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确定【
— 第二—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因假冒《专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额假【冒发明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假冒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十》五万元?
,。
— , :第三十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对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被侵权、假】冒,、冒充的专》利,号等在违《法行为影响地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对《被认定侵犯专利权并!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收缴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工?具、模具《、设备
《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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