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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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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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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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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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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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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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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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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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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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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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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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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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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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
】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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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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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专利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
— —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 : (四—)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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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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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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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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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实】施的;
!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
】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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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代理权》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可以】减缓的?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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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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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专利侵权—纠纷:;
《
?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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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 (五)【专利:合同纠纷《;
:
】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七—)其他专利》纠纷
】 第十四【条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 , (三)无仲裁协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四)属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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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立案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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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以【此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的副本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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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止—审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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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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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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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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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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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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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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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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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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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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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查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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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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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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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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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合同?、标记?、账册和其他物品等!原,。始凭证?;
【 》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现场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经审查事实—证明当事人》没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赔偿因封!存或者暂扣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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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义《务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第—二十五条 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应:当予以归《还并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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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知对方是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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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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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确定也可以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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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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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假冒专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额假冒—发明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假冒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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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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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被侵?权、假?冒,、冒充?的专利号等在违【法,行为影?响地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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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被】认定侵犯专利权【并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收缴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工具、?模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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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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