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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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
,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
》 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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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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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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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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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
! 《(二)?涉及专?利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 —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
,
《 (四)!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贸易;》。
,。
《
【 ,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
,。
【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
!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实施的!;
?
?
—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
》 : 《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代理权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可以减!缓的: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 —(一)专利侵权【纠纷;
【
【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
】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 : (五)专利!合同纠纷;
【
》 : :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七!)其他专利纠纷【
! 第十?四条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 (三)!无仲裁协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四)属【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
—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 第十五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立》案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以此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的副本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证明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止,审,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
《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
】
《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 》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 :。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
《 , ? (一)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 《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
!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查处的决定】
: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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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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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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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合《同、标?记、账册《。和其他物品等原【始凭:。。证;
》
【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现场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经—审查事实证》。明当事人没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赔偿因【封,存或者?暂扣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
】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义,务
》
: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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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应当予以!归还:并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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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知对方是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确定也可以》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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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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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假冒专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额!假冒发明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假冒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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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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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被侵权、【假冒、冒充的专【。利号等在违法行为】影响地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承担
】 ? 第三?十二条 对被认定!。侵犯专利《权并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收缴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工》具、模具《、设备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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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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