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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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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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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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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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 ,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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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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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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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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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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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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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专利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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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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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贸易;》
!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
,。
》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 —。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
》。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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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
《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
【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
—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
第十二!条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代理权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代理之便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可以减缓的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布
】
》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仲裁: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 (一!)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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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
—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五)专利】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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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 【(七)其他》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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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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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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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无仲裁?协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四)属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
【 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
?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立案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 ?第十六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以此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的副本《。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证!明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中止:审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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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
】
《 :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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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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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
!。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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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 (一)!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
?。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
】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 , 《 ,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
!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查处的决!定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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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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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 》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合!同、标记、账册和其!他物品等原始凭证】;
【。 —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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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时,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经审—查事实证明当事人没!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赔偿因!封存或者暂》扣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
【。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应!当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义务》
【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第】。二十五条 》 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侵权人应—当予以归还并—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知对方是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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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确定也可以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的一至三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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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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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假冒专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额假冒?发明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假冒》。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损失赔偿《额,。为五千元至十—五,。万元:
! 第三十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对,。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被侵权、!假,冒、冒充的专利号】等在违法行为影响地!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假冒【人、冒?充人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对被认】。定侵犯专利权并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收,缴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工】。具,、模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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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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