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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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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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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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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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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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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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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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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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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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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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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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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 第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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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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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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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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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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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 (一)建—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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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房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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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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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 第:十六条 《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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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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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第十八—条 :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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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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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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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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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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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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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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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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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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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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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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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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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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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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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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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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