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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 第?299号 》 :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第八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       (】。一):建房申请书;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