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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 第299号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    第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 ,   (一)建【。房申请书; 】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 ,   第《十七条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 ,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