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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 第299号 ! , ,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第八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一)建房申请书】;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第十三条》 ,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第十八条 》。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 ,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