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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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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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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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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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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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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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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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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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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第《六条 ?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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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第八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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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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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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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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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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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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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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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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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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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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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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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一)—。建,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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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房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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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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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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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第十三【条 :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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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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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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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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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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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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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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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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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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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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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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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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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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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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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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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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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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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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