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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299号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第,十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一)建【房申请书《; 《 ,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第十七条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第十八条 】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    《第,十九条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  第二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