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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 第2】。99号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     (一【。。。)建房申请》书; 》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    第十九条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