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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299号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 :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     第六条 !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 第:十二条 《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一)建房申请书】;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第十三条 —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第!十六条 《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第二!十一条 《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