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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 , 【第299号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    — 第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   【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 ,  :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 ,   ?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        】。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 ,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一)建房申请书;! ,。 《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第十》三条 ?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 ,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  《 ,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    —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 ,。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    《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  《。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   —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