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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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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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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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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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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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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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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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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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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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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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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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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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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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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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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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
?。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
】。 ?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
】 ,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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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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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
《
:。。 ?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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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 ? (一)》建房申请书;
】
》 【。(二:。)建房审批表;
!
?
】。。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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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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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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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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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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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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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
第【。十九条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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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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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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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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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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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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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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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应当:复垦或者还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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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心村?。和整体搬迁村等集】中居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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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建房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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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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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
!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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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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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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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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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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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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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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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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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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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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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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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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