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监督:期,)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三条监【督,职权)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资格证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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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交(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组织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 (四)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四条《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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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整:改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
《
,
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
— 《信用评价的结果可】以在招标、》行业评优《。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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