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监督期】)
】。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三条监!督,职权)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资格证》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对【交(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组织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 》 (四)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四条—监督方?式)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整改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
!
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
】。
,
】信用评?价的结果可以在招标!、行:业,评优中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