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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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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监督期)!
》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三条《监督职?权)
【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资】格证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交(:。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组织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 (四)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监督【方式)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整!改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
《
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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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的结果可以】在招:标、行业评优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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