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二条监督期!)
:
: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三条监—督职:权)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资格证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对!。交(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组织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
,
】 (四)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监督方式《),
?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整—改依法?处理
《。
》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
】
《 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
》
,
信—用评价的结》果可以在招标、【行业评?优中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