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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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