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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    第二十二】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四—条 :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 】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 ,     】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  :第二十五条  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与—车辆流量相适—应 —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 :。 ?   ?  因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导致高速】公,路堵塞的驾驶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收?费站开?启收费车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    【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出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有效】。。收费票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二!)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      —  (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交付查》验 ? :     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   ?。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  ?  : 第:三十一条 》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第三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通信【管网、广告资源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三条  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项目收费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受让方在依!法取得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