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
】
—。 【(二)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
—。
! , , (三)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
》
【 (四)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
! — (: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并纳入】相应的信《用记录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