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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    !     (二)】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 】 ,。。。        (!三)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 】 ,  :    《。 (四)《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 】 》 ,。。       【(,五)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并纳入相应】的信用?记录 【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三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