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     !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     》  :。  (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     【。 ,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 ,  :。。     》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 ,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 ,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  》    《。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 ,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 》 《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 :   ?  :   ? (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 ,      【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 【  :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末》。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  :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 《 , ,。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   ?     》。 (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