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   ?。  :第六条 《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第】七条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第九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第十二条!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  《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第十!八条: ,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第十【。九条 ?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