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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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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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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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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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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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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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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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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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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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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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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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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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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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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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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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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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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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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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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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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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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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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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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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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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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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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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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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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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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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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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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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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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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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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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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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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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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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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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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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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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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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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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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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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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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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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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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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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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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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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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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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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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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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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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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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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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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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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