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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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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 第五条 》。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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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
》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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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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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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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
:
:。。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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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 ,。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
《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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