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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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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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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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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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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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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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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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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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 , 第:六,条,。 ,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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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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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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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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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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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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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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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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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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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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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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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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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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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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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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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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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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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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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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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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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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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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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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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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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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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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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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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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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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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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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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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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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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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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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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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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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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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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