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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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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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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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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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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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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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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 第七条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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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第九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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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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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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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第十二条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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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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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第二十一条 !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第二十八条 —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第三十条 —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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