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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第五条 《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 第:十五条 《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第二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第】。二十六?条, ,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