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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  :第,六条 ?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 ,  ?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 ,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 : ,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第二十一条》 ,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 ,第二十?四条 ?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第二十!八,条 :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