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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 , ,  :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 ,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 , :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第十二条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第十四条 》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 : ,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第,二,十条 ?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  : 第二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     第【二十四条 》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  : , 第二十八条— ,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