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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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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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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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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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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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第十一条 !。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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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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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第【。十四条 《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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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第二!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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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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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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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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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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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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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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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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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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