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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 《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     》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 ,   ?  :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 》   ?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   ?    《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        】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   《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 ?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    】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 :    —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    》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 , :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    《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 , , :     第九条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 ,    《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 :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   《。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 ,   ?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 :  《   第十三条 】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   ?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   【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 :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    】 第:十五条 《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 ,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    —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 ?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   》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 :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 ,。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 ?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     第二!十四:条 :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   ?  第二十五条 】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  :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 ?      【。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     !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   ?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