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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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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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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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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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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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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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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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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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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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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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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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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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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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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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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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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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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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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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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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九条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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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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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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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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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 :。 ,第二十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
: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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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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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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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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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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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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