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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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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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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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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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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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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 , 第六条 【。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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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
《 ? 第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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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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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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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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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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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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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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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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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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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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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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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第十四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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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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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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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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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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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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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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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 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 第二十五条 】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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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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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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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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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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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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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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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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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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