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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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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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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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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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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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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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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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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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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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一条 】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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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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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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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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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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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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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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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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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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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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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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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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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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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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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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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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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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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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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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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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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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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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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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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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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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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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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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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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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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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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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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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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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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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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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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