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第七条 —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 ,。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   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   ?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一条 《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   【  第二《十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 , 《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 ?。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  —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二条 】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