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  《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 《    《 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    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   第九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 : :   ?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 : ?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 , ,。     (—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      】。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   《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   —     》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 《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    【  :   ?(四)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   ?    《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 ?   《  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    — ,  :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 《。      —  :。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    【   ?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 ?。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 :。       【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   ?(八)机动》车,、,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 》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 ,    第》十八:条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    》 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    第》二十:四条 ?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    【 第二十八条 【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 , 《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 , , ,。   ?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  《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 :     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二条 》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